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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
  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要在自治区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因地制宜。自治区已成立了地震安全民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指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负责制定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并协调落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级党政领导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防止和纠正不切实际的做法和行为,把有限的建设资金,更多的投入到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中,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实际行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的根本利益。
  各市、县(区)应尽快成立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尤其要落实乡镇领导的责任,确保乡镇一级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有专人负责,做到工作层层有人抓,层层有人管,保证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
  地震、建设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居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抓好示范工程,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
  物价、税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免相关税费,严肃查处乘机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切实减轻农民建房负担。
  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制定必要的倾斜政策,鼓励农民建设抗震民居。
  科技部门要加强农村地区防震减灾科研工作,强化科技攻关和实用化推广。
  (二)完善扶持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
  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要广泛发动群众,以群众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自治区将努力争取国家补助资金,加大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顺利实施。自治区各类扶贫资金,以及各对口扶贫单位的扶贫投入都要向农民建房倾斜。
  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农民建房的资金支持力度。各地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农房成片改造或重建;要积极吸引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各商业银行要研究和适当简化农民建房贷款手续,努力解决农民建房贷款难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传媒,板报标语、橱窗专栏、宣传图册和科技下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农居工程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农村农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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