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讲求工作实效。通过典型宣传、科学指导、 政策扶持等多种途径,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参与。防止以此为由,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防止脱离实际,贪大求洋,乱铺摊子;防止违背农民意愿,盲目建设,硬性推进,确保农民群众真正受益。
二、主要任务和要求
(一)深入开展农村民居基础资料与抗震能力调查,建立健全全区农村基础数据库。各级政府实施塞上农民新居五年建设计划和南部山区危窑危房改造工作前,在对农房情况摸底的基础上,要继续深入开展农村民居基础资料和抗震能力调查,摸清不同地震烈度区农村民居抗震能力现状和不同结构、不同类型房屋的基本情况,综合评价我区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建立健全农村民居基础数据库,为全面实施农居地震安全工程打好基础。各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落实调查队伍、工作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建房抗震管理。各市、县(区)应制定本地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指导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有序进行。各地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由当地政府申报,自治区地震安全民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由领导小组批准执行。各地要定期向自治区地震安全民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计划执行情况;自治区地震安全民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地按期完成年度改造任务。凡工作不积极,措施不得力,不能按时完成计划,影响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好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村镇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村镇规划的调控作用,尽可能不侵占新的农田,保护耕地,充分考虑综合防灾和应急疏散的要求,既要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和抗震不利地段,又要注重防范洪水、滑坡、泥石流和暴雨等自然灾害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逐步提高农村的综合抗灾防灾能力。
(三)加强农村建房的管理,确保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质量。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加强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统一建设和改造的民居,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设防,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确保抗震质量。对村民自行建设和改造的房屋,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抗震设防质量管理机制和办法。自治区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尽快制定出台检查验收要点,明确房屋鉴定和工程质量标准。已竣工的抗震加固改造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重点开展师资力量培训,农村工匠的培训由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农村工匠经培训合格后,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同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业务和政策法规培训,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