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宁政发[2007]134号 2007年9月2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精神,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普遍提高广大农村民居抗震能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4]1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 (国办发 [2007]1号),现就我区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靠法制,依靠科技,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
在2020年以前,消除抗震防灾能力差的危旧民居,新建农村民居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确保在遭受6级左右地震时不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十一五”期间的工作目标是:建立完善适合农民建房需要的房屋抗震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从“塞上农民新居建设”、“南部山区危窑危房改造”中选择一批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的房屋典型,结合生态移民、灾后重建、征地安置等,以遭受6级左右地震房屋不倒塌为目标,建立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示范村、示范户,在全区范围推广,影响和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形成农民新建、改造、加固住房优先考虑抗震问题的社会氛围,建立适合本地区的农村民居抗震技术培训与咨询服务站点,建立长效机制,为农民建房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建筑工匠抗震技术培训等服务,为下阶段工作奠定基础。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区农村地区自然条件不同、风俗民情各异、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现状,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加以指导,
2.坚持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3.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实施农居工程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治理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的整体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