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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对因调整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标准需要退还已收款项的,以及经依法确认属于误缴误征、多缴多征的政府非税收入,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退还缴款义务人。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按其性质实行分类管理: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彩票资金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依照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自治区与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比例按照分级财政管理体制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不出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申领、使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保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原发放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财政部门,并登报公告作废。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串用、代开、买卖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三)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印(监)制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审计情况,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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