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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3日)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99号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2007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利用国有资源或者国有资产,提供公共服务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项目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包括:

  (一)政府性基金收入;

  (二)专项收入;

  (三)彩票资金收入;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五)罚没收入;

  (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七)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前款规定的收入属于应当纳税范围的,依法纳税后缴纳政府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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