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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乡(镇)公路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乡道的养护作业。
  乡道的养护必须按照国家及本市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执行。保持路面平整,路基、边坡稳定,排水通畅,桥涵等构筑物维护完好,标志齐全,绿化美观。
  乡道的养护应当安全作业、文明施工。
  第十六条 (树木砍伐、迁移)
  乡道及乡道用地范围内的树木需要更新砍伐或迁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标志、标线)
  乡道上的公路标志、标线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八条 (大修、改建工程)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及时安排乡道的大修。
  乡道大修、改建工程的实施参照本暂行规定第十、 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桥梁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配备桥梁养护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所管辖乡道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桥梁养护检查工作制度,每月对乡道桥梁进行一次经常性检查,对其中技术状况为四类桥梁的,每半月检查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桥梁检查汇总资料应当报区(县)公路管理署。
  因不适应现有交通流量增长和荷载需要的桥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改建,提高其技术等级。
  第二十条 (桥梁鉴定)
  桥梁技术状况的鉴定可通过专家现场调查评估、承载能力验算和荷载试验检测等方法进行。
  经鉴定后乡道桥梁承载能力达不到原设计标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整限载标志。
  第二十一条 (荷载试验检测)
  桥梁鉴定采用荷载试验检测方法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桥梁检测单位进行。
  第二十二条 (桥梁严重损坏的处置)
  桥梁严重损坏且影响通行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行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采取封锁交通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并通知当地公安部门予以配合,通过新闻媒体等联合发布封路、封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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