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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乡(镇)公路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七条 (计划)
  乡道新建、改建、扩建和养护的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经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并送市公路处备案。计划执行情况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汇总,送市公路处。
  第八条 (乡道命名和编号)
  乡道名称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区(县)地名办意见后确定,其中跨区(县)的,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市政局,市市政局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确定。
  乡道的编号依照国家《公路路线命名编号和编码规则命名和编号规则》执行。
  第九条 (建设用地)
  乡道建设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用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 (建设要求)
  乡道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并推行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项目法人负责制。
  乡道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按照国家、本市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对乡道工程建设质量全面负责。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程的设计、监理和施工质量。
  乡道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负责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
  乡道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验收合格的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后,纳入本市公路统计里程。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
  乡道竣工后应当参照公路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规定建立档案。乡道管理部门应当将竣工资料送区(县)公路署存档。
  第十四条 (地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
  乡道管理部门应当负责乡道地理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数据采集完成后,按时送区(县)公路署。
  乡道管理部门应当对路面、桥梁、附属设施进行定期监测,并及时更新地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五条 (养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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