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日)废止上海市乡(镇)公路管理暂行规定
(沪市政法[2002]722号 2002年10月15日)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乡(镇)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公路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已纳入本市公路统计里程或者按照城乡公路规划网新建的乡(镇)公路(下称乡道)。
本暂行规定所称乡道,包括乡道上的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管理原则)
本市乡道的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下称市市政局)是本市乡道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下称市公路处)是本市乡道的行业管理机构。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道的行政管理。区(县)公路管理署(下称区(县)公路署)是所辖区域内乡道的行业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应当确定实施具体工作的乡道管理部门。
第五条 (监管)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乡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
第六条 (规划)
乡道规划应当依照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并与乡(镇)的建设发展相适应,与区(县)公路规划相协调。
乡道规划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道规划和区(县)城乡规划,并听取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市市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