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苏家屯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审批[2007]56号)
沈阳市苏家屯区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你单位《关于重新核定土地交易代理服务费的报告》收悉。根据《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辽价发[2006]137号)文件相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单位土地交易代理服务费标准仍按辽价函[2004]5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
1. 成交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2%计收;
2. 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超出部分按1%计收。
上述收费标准有效期2年(2007年7月-2009年6月30日),期满后如需继续收费,须提前2个月重新申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