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
确实需要实施前款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县)公路署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区(县)公路署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意见后,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
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路政管理规定的,由区(县)公路署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路产赔(补)偿)
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乡(镇)村公路损坏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标准》及有关规定,到区(县)公路署办理缴纳损坏赔(补)偿费的手续。收缴的赔(补)偿费应当全部用于乡(镇)村公路的修复和养护。
第三十二条 (应急处置)
市市政局应当制定本市公路的应急预案,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市市政局制定的公路应急预案制定其管辖的乡(镇)村公路应急预案。
乡(镇)村公路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先期处置,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并向上级报告;事发地的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第三十三条 (废弃)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对失去使用功能的乡道、村道,在征得区(县)规划部门的同意后应当废弃,并办理设施量变更手续。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公路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
市公路处应当定期对全市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市政局,并送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考核机制,监督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每六个月对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市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