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公路署应当建立桥梁养护检查工作制度。对定期检查结果为四、五类的以及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的桥梁,区(县)公路署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特殊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及时安排大修或者改造;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五条 (桥梁损坏的处置)
对承载能力未达到原设计限载标准的桥梁,区(县)公路署应当及时更换限载标志;桥梁严重损坏且影响通行安全的,区(县)公路署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先行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采取封锁交通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公路处,并通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通过新闻媒体等联合发布封路、封桥通告。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遭到严重损坏的桥梁补充列入当年改造计划,及时修复。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管理)
区(县)公路署应当将乡(镇)村公路的管理纳入全市公路信息化管理体系,并做好信息服务工作。
区(县)公路署负责乡(镇)村公路地理信息系统数据的采集,并根据乡(镇)村公路的路面、桥梁和附属设施的监测结果,及时更新地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二十七条 (树木砍伐、迁移)
乡(镇)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树木需要迁移或更新砍伐的,由区(县)公路署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路政管理)
区(县)公路署应当设置乡(镇)村路政管理队伍,落实路政管理经费,配备必需的装备。路政管理经费可以从养路费中列支。
路政管理应覆盖到所有的乡(镇)村公路,依法保障乡(镇)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九条 (行政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乡(镇)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实施以下行为:
(一)占用公路;
(二)挖掘公路;
(三)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涵或者设置管线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