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包括乡(镇)村公路养护管理站或者乡(镇)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
乡(镇)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建设养护资金的监管)
市市政局、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乡(镇)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乡(镇)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
乡(镇)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接受市市政局、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乡(镇)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养护管理要求)
市市政局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定额。
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组织实施乡(镇)村公路养护,确保路面平整,路基、边坡稳定,排水通畅,桥涵等构筑物牢固完好,标志齐全,绿化美观。
第二十一条 (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
区(县)公路署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乡(镇)村公路的养护作业。
乡(镇)村公路中的大中修等工程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养护作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对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的养护作业以及简单的日常养护,区(县)公路署可以委托沿线乡(镇)人民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落实养护作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养护作业要求)
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和乡(镇)村公路的养护维修质量标准养护公路,并做到安全作业、文明施工。
第二十三条 (大中修工程)
区(县)公路署应当通过检测,确定需要大中修的乡(镇)村公路项目,及时安排大中修。工程竣工后,应当按国家、本市有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桥梁管理)
区(县)公路署应当按照
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本市公路桥梁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负责所管辖乡(镇)村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