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合格的乡(镇)村公路,纳入本市公路的统计里程,并由所在地的区(县)公路署负责管理和养护。
建设单位应当在乡(镇)村公路验收合格后,向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移交申请,并提供详细的设备量清单及竣工档案等养护管理需要的相关资料。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公路接管协议书》。
第十五条 (命名和编号的程序)
乡(镇)村公路命名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区(县)地名办意见后确定,并报市市政局备案;跨区(县)的乡(镇)村公路命名,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报市市政局,市市政局征求市地名办意见后确定。
乡(镇)村公路的编号依照国家《公路路线命名编号和编码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养护计划)
区(县)公路署负责编制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计划,并纳入区(县)公路养护年度计划中,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将批准的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送市公路处,市公路处汇总后报市市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养护资金筹措)
乡(镇)村公路养护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轻便摩托车、农用运输车及拖拉机养路费收入,扣除必要的征管费用后全部用于其所辖区域内的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市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区(县)人民政府在市返还区(县)的汽车养路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
(三)市级汽车养路费中给予区(县)的补贴资金。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市政局另行制定;
(四)区(县)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五)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资金。具体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
(六)其他合法的渠道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八条 (建设养护资金的使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乡(镇)村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乡(镇)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