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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规划)

  乡(镇)村公路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省(市)、区(县)公路网规划及区(县)总体规划为依据,体现节约用地、少占耕地、保护环境的原则,并与乡(镇)村的发展相适应。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是乡(镇)村公路规划的编制主体,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具体进行编制,乡(镇)村公路规划征求市市政局意见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与相邻区(县)连接的乡(镇)村公路规划,应当事先征求相邻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经市市政局审核,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乡(镇)村公路规划应当送市市政局备案。

  经批准的乡(镇)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方案,按前款程序报批。

  第五条 (建设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乡(镇)村公路规划编制乡(镇)村公路的建设规划,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送市公路处备案。跨乡(镇)的乡(镇)村公路建设规划,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协调。

  第六条 (建设计划)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乡(镇)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乡(镇)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列入市补贴计划的项目应当送市公路处初审,经市市政局与相关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乡(镇)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并由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送市公路处备案。

  乡(镇)村公路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

  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乡(镇)村公路可以由社会经济组织投资建设。

  第八条 (建设资金筹措)

  乡(镇)村公路建设资金可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乡(镇)人民政府的财政资金;

  (二)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补贴政策对列入规划的乡道、村道建设给予的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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