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市政法[2007]807号)
各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市公路管理处:
《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1月9日局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15日我局印发的《
上海市乡(镇)公路管理暂行规定》[沪市政法2002[7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乡(镇)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根据《
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乡(镇)村公路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已纳入本市公路统计里程或者按照城乡公路网规划新改建的乡(镇)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村公路(以下简称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经改建达到公路技术标准的村内道路纳入公路统计里程,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乡(镇)村公路包括乡道和村道上的桥梁、涵洞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管理部门和职责)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乡(镇)村公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公路处)是本市公路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市乡(镇)村公路的行业管理。
区(县)公路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的管理,业务上受市市政局指导;其所属的区(县)公路管理署[以下简称区(县)公路署]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镇)村公路的管理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道的建设工作,指导所辖区域内村道的建设;设立乡(镇)村公路管理站或者落实乡(镇)村公路管理机构,合理配置乡(镇)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技术人员和设备;配合区(县)公路署做好乡(镇)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