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府两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汇总各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执法检查议题建议,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建议。年度计划建议应当包括执法检查的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和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等。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报本级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本级“一府两院”,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及时通知“一府两院”办事机构。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本级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八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制定执法检查的具体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以及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等。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分若干小组,围绕有关主题,分别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汇报,全面了解执法情况。
执法检查组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和整理,采取多种方式,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实际情况,研究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