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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07年1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1月30日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的议题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按照工作程序规定的时间提出:

  (一)常务委员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的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由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四)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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