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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五十五)医保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十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执业范围、医疗保险管理和定点服务情况等,建立动态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和医保协议医生制度。
  (五十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九、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
  (五十八)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少年儿童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其他参保人员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十九)参保人员可在杭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就医、购药。其中新农合参保人员需接受普通门诊治疗的,原则上应在居住地所在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
  持有杭州市区有效期内《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可在杭州市区惠民医院就诊,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医疗费减免待遇。
  (六十)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购药费用,按照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标准执行。
  (六十一)市民卡(社会保障卡)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主要的就医凭证,由市民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制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他证(卡)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制发。
  参保人员凭医保证(卡)就医、购药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予以校验。
  (六十二)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乙类项目,先由个人自理一定比例,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非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在本市以外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三)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1、在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
  2、未经登记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
  3、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导致的;
  4、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
  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等发生的;
  6、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的;
  7、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发生的;
  8、其他应由赔偿责任者支付的。
  (六十四)因大规模暴发性传染病或受大规模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的医疗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六十五)医疗费的结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疗费和购药费,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结算。
  2、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和购药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月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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