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医疗困难救助
(四十四)杭州市区医疗困难救助的对象
1、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参保人员。
2、按规定缴纳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
(四十五)医疗困难救助的资金来源
1、自愿参加医疗困难救助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1元,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一并缴纳。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免缴。
2、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
3、通过社会捐赠等形式筹集一定的资金。
4、利息收入等。
(四十六)医疗困难救助的条件
1、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困难救助。
(1)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
(2)未持《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退休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在5千元以上的。
(3)未持《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其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其当年个人负担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的。
2、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参保人员,可申请普通门诊医疗困难救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千元。
3、医疗困难救助按不同费用段累计的方法计算救助额度。
4、特殊情况的医疗困难救助,提交市医疗困难救助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十七)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的管理
医疗困难救助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市医保经办机构作为医疗困难救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对医疗困难救助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
七、费用征缴与基金管理
(四十八)医保基金的来源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政府补贴,基金的存款利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和其他收入。
(四十九)职工医保费、农民工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城居医保费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新农合费按原渠道筹集。
(五十)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五十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农民工医保费以及用于补助职工家属参保的费用,其列支渠道按财政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二)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调剂基金。每年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总筹资额中提取5%作为调剂基金,用于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之间的调剂,以防范基金风险。
八、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
(五十三)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并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变更注册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药店,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经审核确定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五十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卫生资源配置和参保人员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设置规划,优先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