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参保人员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0%。
1万元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46%;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4%。
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8%。
4万元以上至6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8%;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2%。
6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6%。
(三十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三十八)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300元。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4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0%。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十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本市农村户籍居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
(四十)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四十一)新农合实行区、县(市)级统筹管理。
(四十二)新农合的资金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政府资助、集体扶助等组成。各统筹地区应建立年均增长25%以上的动态筹资机制,到2010年人均筹资额达到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2%。
1、筹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2、各级政府按实际参保人数给予补助。
3、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保人员给予资金扶持。
4、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全额补贴。
(四十三)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设置起付标准和最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部分和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2、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部分医疗费由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缴费标准和管理模式确定,统筹基金的承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3、个人承担的比例根据医疗机构等级不同,进行上下浮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