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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十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居医保)的参保范围和对象:
  1、杭州市区户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或虽已满18周岁但仍在杭州市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非杭州市区户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杭州市区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的中小学生和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5年的学龄前儿童(以下统称少年儿童);
  2、杭州市区非农户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医保,也未参加异地社会保险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其中,2007年1月1日后户籍关系迁入杭州市区的,应具有杭州市区非农户籍累计满5年;
  3、杭州市区非农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人员)。
  (三十三)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可享受缴费所属结算年度的医保待遇,其中新符合参保条件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三十四)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续)保缴费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只能参加下一结算年度的城居医保,并从下一结算年度首月起的6个月后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医保待遇。
  (三十五)城居医保费由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政府适当补贴,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少年儿童每人缴纳150元,政府补贴每人250元;老年居民每人缴纳400元,政府补贴每人500元;非从业人员每人缴纳900元。其中孤儿、“三无”人员,以及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城居医保费由政府全额补贴。
  同一结算年度内缴费标准不变。
  参保人员缴纳的城居医保费,可由参保人员供(抚)养人所在单位给予补助。
  (三十六)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2、承担一个住院起付标准,具体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3、统筹基金承担比例为:
  (1)少年儿童
  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6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6%。
  2万元以上至4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0%;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0%。
  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76%;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基金承担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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