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其门诊起付标准按退休前后实际月份计算确定。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的承担比例为: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76%,退休后82%;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0%,退休后85%;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4%,退休后88%;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退休前86%,退休后9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分别为94%、95%、96%、96%。
  (二十三)本办法施行后,参保人员退休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足30年,且其累计中断缴费时间在1年(含)以上3年以下的,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承担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含)以上的,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承担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累计缴费满30年及以上的中断缴费人员,统筹基金(含重大疾病补助基金)承担比例不再降低。
  三、农民工医疗保险
  (二十四)符合职工医保参保条件,且收入偏低的农民工,经本人申请也可参加“低缴费、保当期、保大病”的农民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农民工医保)。
  (二十五)农民工医保费以当月参加农民工医保的农民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由单位按月缴纳3%。农民工个人不缴纳,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十六)用人单位每月应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1.5%申报和计算单位当月缴费额,其按农民工医保缴费比例与按职工医保缴费比例缴纳的差额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参加农民工医保的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按城镇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规定计算)的8.5%计算后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在按月向用人单位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予以扣除。
  (二十七)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民工,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三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自缴纳农民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十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
  因单位原因导致农民工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费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并须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十九)参加农民工医保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费,其医保关系自然终止。
  (三十)距退休五年前参加职工医保,并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从杭州市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农民工,经本人申请,并符合职工医保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参加农民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按一定标准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三十一)农民工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职工医保有关规定结算。其中最高限额根据参加杭州市区农民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确定: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年的,最高限额为2万元;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3年的,最高限额为4万元;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5年的,最高限额为6万元;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最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