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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九)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用于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救助证》或二级及以上《残疾证》的免缴。
  (十)政府按本年度杭州市区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总额的0.5%补充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
  (十一)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前不建立个人账户。
  (十二)个人账户按以下规定建立和管理:
  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为个人按月缴纳的2%;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为:35周岁(含)以下的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的0.7%;45周岁以上的1%。
  2、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根据不同年龄段,按上年度参保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其中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高于上年度参保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划入。具体划入比例为:70周岁(含)以下的5.8%;70周岁以上的6.8%。
  3、协缴人员按其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总额的50%,按月划入其个人账户。
  4、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按月划入,当年产生的差额部分在次年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调整。个人账户当年结余部分,跨年度后转为历年资金。
  (十三)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含急诊,下同)医疗费;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十四)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按规定转移、清算和依法继承。
  (十五)参保后,应连续缴纳职工医保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下简称等待期)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可按规定补缴满中断期间职工医保费,不计算中断年限。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医保支付范围。
  因参保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参保单位按规定补缴,不计算中断年限。参保人员在中断期间和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由参保单位承担。
  (十六)参保人员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补缴满20年的,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补缴手续的,视作中断参保,在办理补缴手续并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企业单位参保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协缴人员退休时,在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后的3个月内,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可继续享受门诊医保待遇。未在3个月内办理缴费手续的,在办理补缴手续的6个月后,方可享受门诊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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