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1日)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市委[2007]4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4日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以下原则:
1、城乡统筹、全民覆盖。对本市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
2、一视同仁、分类享受。解决城乡居民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待遇。
3、适度筹资、合理分担。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4、制度贯通、自愿选择。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
5、属地管理、因地制宜。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杭州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负责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医保(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经济、卫生、民政、财政、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工商、审计、人事、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四)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人员、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医疗和药品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障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医保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
(五)杭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障的缴费额度、起付标准、负担比例、最高限额及政府补贴等作出适时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