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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折算后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财政按参保人员同等标准给予补贴。
  61、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的,可将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总额(含财政补贴划入部分)抵充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的个人缴费部分。
  62、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允许转移。
  63、在杭州市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转移;向杭州市范围外流动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同时终止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64、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其中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5%,财政补贴比例为15%。
  65、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停止办理新增参保业务。
  七、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66、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年限满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养老保障的居民,可自愿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
  杭州市区撤村建居农转非、征地农转非人员,原农业户籍(杭州市区)年限可视作杭州市区非农业户籍年限。
  67、下列人员不列入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对象: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
  (2)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各类保障待遇人员,包括按月领取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人员。
  68、参保人员以申请参保时的实际年龄按每月200元计算至75周岁,实际计算的应缴费年限不足3年和75周岁以上的按3年计算,一次性缴清所需费用。
  69、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自参保次月起按月享受。标准为每月350元,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和市财政补助构成,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70、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标准调整后,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等因素,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标准适时相应调整。
  71、参保时为孤寡老人的免予缴费;参保时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持证期间免予缴费,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7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建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缴纳的生活保障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并按不低于银行同期1年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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