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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的19%建立,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不足部分从财政补贴费用中划入。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参保人员适当补助。集体补助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给予参保人员本人,参保缴费后,计入个人缴费部分。
  52、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可按月、季、半年或1年缴纳,但当年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应在年底前缴清,缴费标准按办理申报缴费时的缴费标准执行。
  53、本办法实施之日已年满60周岁和参保缴费至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费按照办理补缴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2009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再允许一次性补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
  5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参保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记账利率每年计息一次。
  55、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总额依法继承。参保人员户籍迁出统筹地区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56、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养老金自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发放,直至死亡。
  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
  57、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总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财政补贴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58、养老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结合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
  59、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个人账户本息总额(含财政补贴划入部分)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按折算时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和规定比例建立。
  60、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后,可将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本息总额折算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折算公式为:折算后的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月)=已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本息总额÷(折算时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农村居民月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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