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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39、按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410元/月的,按410元/月发给。
  40、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时,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同时调整,调整标准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乘以缴费系数确定。
  41、按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办法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发放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42、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人员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7年以上的,其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8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调整基本养老金。
  43、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不适用提前退休的规定。
  五、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4、杭州市市属、区属财政适当补助的(原称定额补助)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应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杭州市市属、区属民办学校、国有民办学校、幼儿园中具有杭州市区户籍、符合事业单位进人条件的民办教师可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45、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
  46、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47、参保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7%缴纳养老保险费。
  48、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退休费按国家、省和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的有关规定执行。
  49、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应当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随同转移。
  六、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50、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土农民生活保障的人员可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51、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确定,个人缴费比例为15%,财政补贴比例为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
  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5%,财政补贴比例为15%。
  杭州市区财政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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