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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28、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允许将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年限。折算办法为: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0.678。折算后的缴费年限精确到月。
  29、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经折算或折算后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30、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要求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移的,可在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补足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内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差额后办理。暂时无法转移的,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并不间断计息。
  四、征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31、杭州市区内2003年6月11日起经批准征用土地的年满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
  32、参保人员的年龄以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经济)补偿安置方案之日为准计算。
  33、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的人员应一次性缴清15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19%。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34、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35、参保人员在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前、后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个人账户可累计合并计算。
  36、参保人员在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前、后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37、征地农转非人员如原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缴费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本息总额可按规定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38、征地农转非人员双低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算后乘以缴费系数确定。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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