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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18、企业退休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年统筹地区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1)退职人员;
  (2)按照农民工“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办法、征地农转非人员“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三、农民工“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19、符合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各类企业中收入偏低的农民工,可自愿申请参加“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
  20、职工个人和单位缴费基数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确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5%,单位缴费比例为14%。
  21、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单位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0%申报和计算单位当月缴费额,其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差额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农民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6%计算后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按月向用人单位征收养老保险费时予以扣除。
  22、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5%记入。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23、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在参保缴费前后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其个人账户的记账额与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记账额累计合并计算。
  24、按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5、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
  (1)1998 年1月1日以后参保缴费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乘以缴费系数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2)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同时,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相同。
  (3)个人账户养老金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
  26、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调整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进行,调整标准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乘以缴费系数确定。
  27、农民工双低养老保险人员不适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基本养老金规定,其基本养老金(含物价补贴)低于杭州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杭州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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