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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的非杭州市区户籍从业人员,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缴费办法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的,允许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缴费年限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限。
  5、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下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
  6、用人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称单位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计算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7、城镇个体劳动者按照缴费基数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确定,分3年逐步到位。2007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2008年为90%,2009年为100%。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劳动者,可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按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
  9、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一次。
  10、参保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11、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应随同转移。
  12、外地户籍人员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要求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杭州市区的,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7年(含)、杭州市各县(市)户籍人员满5年(含)后方可办理。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杭州市区参保后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其原参保所在地;无法转移的,其在杭州市区参保后建立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在杭州市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3、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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