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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修改

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
(市委[2007]43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4日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障体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城乡统筹、全民覆盖、一视同仁、分类享受”的总体思路,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按照“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建立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2、基本养老保障实行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杭州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分别统筹。
  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级行政区域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保障所需资金,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障的具体事务。
  各区县(市)财政、人事、地税、公安、审计、工商、国土、民政、教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杭州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下同)应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杭州市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业户籍人员可选择参照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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