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经市人事局办理正式核准手续后,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基础上,签订《宁波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第二十五条 经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录用的工作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并按管理权限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六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六条 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直属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招聘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严格遵守各项组织人事制度和纪律规定,做好试卷、试题等事项的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卫生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直属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细则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细则情形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招聘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细则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