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应聘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热爱卫生事业,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
(三)具有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资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直属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八条 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九)办理录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九条 直属单位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含高级技师),以及少数急需的专业人才,按管理权限,经市卫生局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后,可以适当简化招聘程序,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十条 因工作需要,直属单位招聘录用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可经直属单位考核、市卫生局同意、市人事局核准后,直接办理流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和招聘公告
第十一条 直属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数内,根据岗位设置、人员空缺以及人员结构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直属单位招聘本细则第九条所列人才,个别确因工作需要,经市卫生局审核,市人事局批准,可暂超编制提出招聘计划。
直属单位招聘计划应于上一年度 11月底前报市卫生局审核同意,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