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4.受托人应当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受托管理合同及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一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5.基金管理合同通过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后,企业年金方案开始运作。

  6.企业年金方案有重大调整的,按规定重新报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主体条款有调整或基金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按规定重新报备。

  二、企业年金方案报备
  1.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方案,或企业年金方案有重大调整的,由企业年金委托人将企业年金方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备。

  2.企业年金方案报备需附报以下材料:

  (1)《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附件1);

  (2)《无锡市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附件2);

  (3)企业年金方案(一式三份);

  (4)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的说明;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劳资报表复印件;

  (7)职工代表大会或集体协商通过企业年金方案草案的决议材料;

  (8)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国资委同意的有关材料。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对年金方案进行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同意备案的复函(附件3)。

  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年金业务报备

  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年金业务报备,由申请机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备。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年金业务报备需附报以下材料:

  (1)《关于在无锡市开展企业年金业务的申请函》(附件4);

  (2)授权书或省劳动保障厅年金业务报备批复函(复印件);

  (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4)《江苏省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报备表》(附件5);

  (5)申请机构基本信息和经办人资料(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③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后,于15个工作日内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报机构进行审核。有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告知申报单位,无异议的,将出具《关于同意××(公司)企业年金业务备案的函》(附件6)。

  附件1
  关于×××(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有关规定,经过集体协商,拟在本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现将《×××(公司)企业年金方案》送上,请予备案。

×××公司

××××年×月×日

  附件2
  无锡市企业年金方案报备表


┌───────┬─────────────────┬─────────────┬───────┐
│  单位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
├───────┼─────────────────┼─────────────┼───────┤
│  通讯地址  │                 │     单位代码     │       │
├───────┼─────────────────┼─────────────┼───────┤
│  经办人及  │                 │    单位经济类型    │       │
│  联系电话  │                 │             │       │
├───────┼─────────────────┼─────────────┼───────┤
│  企业职工  │                 │    参加企业年金    │       │
│  总  数  │                 │   方案的职工人数   │       │
├───────┼─────────────────┼─────────────┼───────┤
│ 企业上年度 │                 │   参加企业年金方案   │       │
│  工资总额  │                 │  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  │       │
├───────┼─────────────────┴─────────────┴───────┤
│  申请单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制定了本企业年金方案,并于 年 月 日经过职工大会( │
│  位意见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
│       │                                       │
│       │                                       │
│       │                                       │
│       │    (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主管部  │                                       │
│  门意见  │(有主管部门的需报主管部门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需报国资委同意)      │
│       │                                       │
│       │                                       │
│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  报 送 人  │          │     报送日期     │              │
├───────┼──────────┴─────────────┴──────────────┤
│  联系电话  │                                       │
├───────┼──────────┬─────────────┬──────────────┤
│  收 件 人  │          │     接收日期     │              │
├───────┼──────────┴─────────────┴──────────────┤
│  联系电话  │                                       │
├───────┼───────────────────────────────────────┤
│  备  注  │                                       │
└───────┴───────────────────────────────────────┘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