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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三、认真开展清理检查工作,确保补充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

  各地要对本意见实施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总数、实施方案和资金来源、基金总量、财产质量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分类做好善后工作。

  (一)对本意见实施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督促其按照劳动保障部两个《办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补充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修订完善为企业年金方案,并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

  (二)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原补充养老保险暂停运作,基金暂予封存,由原经办机构在2007年底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其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原补充养老保险,力争提前完成移交工作。具体移交和操作办法,待国家和省明确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清理规范中,各地要加强基金管理,保证信息资料的完整,严禁挤占挪用以及突击分配基金或提取管理费,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切实维护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权益。

  四、加强领导与监督,确保企业年金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企业年金工作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项新的重要内容,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与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企业年金工作;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推进计划,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指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促进企业年金工作的全面开展;要坚持依法行政,不得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以各种形式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开展业务设定限制或自行指定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基金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管,建立基金管理基础数据统计报告制度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逐步健全基金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企业年金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附件:无锡市企业年金业务流程

  二OO七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无锡市企业年金业务流程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及其他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流程。

  一、工作流程

  1.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征得出资方(国资委)同意。

  2.在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征得出资方同意后)的10日内,由企业年金委托人报统筹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3.企业年金方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同意后,企业应在三个月内与有资质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包括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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