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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锡劳社险[2007]6号)


各市(县)和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市各委、办、局、资产经营公司(集团),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在锡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我市企业年金发展,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意见》(苏劳社险[2004]16号)和《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6]59号)的精神,现就贯彻落实两个《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企业年金工作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政策支持下,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一项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支援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工作,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两个《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规范的企业年金制度

  (一)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均可按两个《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必须充分尊重广大职工的意愿,企业年金方案应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试用期满的全体职工,并可对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员适当倾斜。企业可以从企业筹集资金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对本企业已退休人员的适当补偿。

  (三)企业年金方案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征得出资方(国资委)的同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可以代表集体协商双方作为委托人,或由单位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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