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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六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长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长春市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长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工作办公室设在长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每两年评审一次;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三、中央、省所属驻长单位;
  四、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应按照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进行评审,并向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获奖人选。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建议。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长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长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由长春市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长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长春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长春市科学技术奖励应接受社会监督。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科学技术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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