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沈阳市住宅小区自行车存放收费的指导意见
(沈价发〔2007〕48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
近年来,居民小区自行车库存车收费,因各项增支因素造成成本加大,维修养护等费用严重不足。由于收入低,使看车人对现行收费标准意见较大,造成服务质量下降。各类偷盗、丢失现象时有发生,影响很坏,群众反响强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行业的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经成本测算和调查了解,同时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居民住宅小区自行车库的车辆存放收费标准进行规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权限
1.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自行车库设专人看护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或存车管理单位)双方协商确定。不设专人看护的不得收费。
2.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由各区、县(市)物价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居民收入水平以及自行车库的成本、设施等情况确定。
二、收费指导意见
1.自行车全市最高限价为:设专人看护的每台5元/月。
各居民住宅小区存放自行车收费的具体执行标准,按上述管理权限确定,但不可突破全市限定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