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建立绩效考评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大力推进本地区的农业“五新”推广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明确“五新”推广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职责,把推广农业“五新”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省农办主要负责农业“五新”推广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研究制定农业“五新”推广总体规划、扶持政策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五新”推广工作的督促检查以及表彰奖励;省发改委主要负责 “6·18”推广平台建设,安排部分省级预算内投资扶持“五新”推广;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部分“五新”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与落实,对资金使用进行审核与监督;省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分别负责本部门“五新”项目的审核与推荐,以及归口补助资金的计划安排和项目管理工作;省科技厅主要负责“五新”技术支持和成果推荐,以及“星火计划”中“五新”项目的资金补助;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牵头负责“五新”中各相关品种标准、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及农业标准化推广等工作的管理。省级其它有关单位都应从自身的职能出发,支持农业“五新”推广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农业“五新”认定与发布制度。省农业“五新”推广工作办公室要根据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生产发展目标,在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年度计划推广的农业“五新”名录。农业“五新”名录经省政府批准后,在省级主要新闻媒体统一发布。各成员单位要做好本部门“五新”推广的信息发布和咨询服务,以及有关技术审定、检查落实、跟踪评估工作。
加强资金安排的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项扶持资金,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扶持。在资金审批和下达渠道不变的前提下,按照“统筹规划,捆绑使用,集中投入”的要求,调整目前省级财政各类支农资金的支出结构。除对农户的直接补助外,采取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对“五新”推广实行扶持。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搞好资金调度,保证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设立省“五新”推广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对在“五新”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激发各方面推广“五新”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大力推广“五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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