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新农药推广。重点推广对人类安全、环境生态友好、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新型化学农药及生物农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
(五)新机具推广。重点推广发展现代农业所需的各类生产的机械,以及新型农副产品加工、运输等农用机具,特别是发展功能全、技术含量高、适合我省丘陵山区小田块特点的小型农业机械,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向先进适用、性能优良、成本低廉、门类齐全发展,提高现代农业装备水平。
三、农业“五新”推广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依托“6·18”平台推广“五新”。充分利用“6·18”中国·福建项目成果交易会,加强农业“五新”成果项目推介、对接和跟踪工作,进一步加大征集农业“五新”项目成果和技术需求的力度。在“6·18”网站设立“五新”专栏,整合“五新”信息资源,及时准确地发布、交流国内外和全省各地农业“五新”的信息。推进研发、引进、推广,促进农业技术成果与企业、农户对接,做好已对接“五新”项目的跟踪服务,促进“五新”项目取得实效。
(二)依托“福建三农服务网”推广“五新”。加快建立农业“五新”专家咨询系统、综合信息服务网络和信息共享综合数据库,提高信息服务的针对性、时效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电话和网络等现代传媒开展“五新”信息咨询服务,完善969155农业服务热线、96355林业服务热线,建设和完善电脑、电话和电视有机结合、传输快捷、内容丰富生动的农业“五新”信息传输发布系统。\
(三)依托龙头企业推广“五新”。鼓励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对带动效应明显的龙头企业,在财政、信贷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需要引进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的龙头企业,在进口关税等方面给予优惠。涉农企业与科教单位进行农业技术合作、推广农业“五新”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扣除。
(四)依托中介组织推广“五新”。支持、引导各类农村中介服务组织围绕农业产业化推广“五新”。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并在税收和金融政策方面给予扶持,着力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和农资采购经营。对参与农业“五新”推广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的涉农单位,所获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