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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8、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第四章 管理和激励措施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已评定诚信等级的单位实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

  凡单位有应当降级的情形时,自事实确认之日起降低其诚信等级。

  凡单位符合升级条件时,自次年起提升其诚信等级。

  第九条 对A级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无举报或投诉前提下,在当年内免除日常巡查;

  (二)授予劳动保障诚信示范单位称号;

  (三)优先取得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条 对于B类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正常开展监督检查,除举报投诉外,一年内实地检查不超过两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B级企业加强监督和指导,帮助其提升劳动保障诚信等级。

  第十一条 对于C级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一) 加强日常巡查或进行重点监察;

  (二)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培训;

  (三)取消其单位取得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

  (四)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报“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的程序。

  无锡市属用人单位可以主动申报,也可以单位主管或上级部门、行业协会等部门推荐,但必须是依法成立一年以上的单位,在劳动保障书面审查通过的基础上,凭《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向无锡市劳动保障评价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设在无锡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填写《无锡市劳动保障诚信单位申报表》、《劳动保障诚信单位测评(自测)表》、《无锡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征信表》。

  单位对上一年度的劳动保障诚信情况,进行自测自查,按要求填好相关表格,报送资料,最后将相关报表和需提交的有关资料一并报送评价小组办公室,评价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做出终结评审处理。初审合格的单位,由无锡市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小组进行评审,并予统一公示、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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