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运行情况;
(五)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八)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九)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
(十)工会组织建立的情况;
(十一)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十二)按规定申报政府就业补贴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贷款的情况
(十三)执行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情况。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七条 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分为A、B、C三级。其评价标准分别为:
(一)A级单位: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均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二)B级单位: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B级单位:
1、发现2项以下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且单位已主动纠正或根据指令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未给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
2、虽然发现有3项以上违法行为,但情节均显著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且单位能够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
(三)C级单位:对诚信等级评价内容进行逐项评定,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C级单位:
1、有3项以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被下达限期整改指令的;
2、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或连续两年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理或处罚的;
3、使用(介绍)童工或强迫劳动的;
4、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受到处罚的;
5、因违法行为导致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以及引发集体劳动争议的;
6、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7、不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