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 的通知
(闽政办〔2007〕2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教育厅、省台办、省财政厅、团省委 2007年10月)
随着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的实施,福建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在闽投资的台商企业和台商人数大幅增加,台商子女随父母前来我省就读中小学的人数也逐年增加。做好台商子女在闽就读工作,为其提供良好的教育服务,解决在闽台商后顾之忧,是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支持海峡西岸和其它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精神,落实“四个重在”实践要领,改善福建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台商来闽投资,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教育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进一步做好台商子女就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有关台商子女就读的政策措施
要在“同等待遇”基础上出台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针对台商子女群体的特殊性,进一步完善台商子女就读的政策措施。
(一)开展台生班试点。在台商较为集中的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和漳州市分别选择3~5所办学水平较高的初中开设台生班,其余设区市视情况逐步推开。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年招生计划中划出一定名额,招收在当地就读的台商子女,并安排进入台生班就读。台商子女入学后,实行随班就读。所招收的台商子女实行计划单列,不占当年学校15%的借读生指标。各设区市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将确定招收台生班的学校报省教育厅。小学阶段一般就近入学,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择其暂住地所属片区内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统筹安排台商子女入学。如有需要,亦可参照初中台生班的做法。
(二)对在闽就读的台商子女给予中招政策照顾。对参加中考的应届台商子女考生,可予加分照顾,并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具体加分办法,由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