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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企业经营性亏损额达到企业资产总额50%以上的,视作亏损严重。

  对《条例》施行前企业长期积累的亏损,经清产核资后,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进行财产盘点和审计,做到帐实相符,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不得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以确保企业财产的保值、增殖。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立资产负债和损益考核制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有条件的,经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查后,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企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准确核算成本,足额提取折旧费和补充流动资金。以不提或者少提折旧费,少计成本或者挂帐不摊等手段,造成利润虚增或者虚盈实亏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企业用留用资金补足。

  企业的生产性折旧费、新产品开发基金以及处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所得收入,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或者增加集体福利。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兼并、分立、解散、破产以及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

  凡企业调整涉及到取消法人地位和转让经营权的,在进行调整前,应由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清算报告(包括清算期内的收支报表)等各种财务帐册进行验证。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没有市场销路,造成严重积压的,应当实行转产。

  企业为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根据市场预测和自身条件,可以主动实行转产。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营性亏损严重的,可以自行申请停产整顿;政府主管部门也可以责令其停产整顿。停产整顿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停产整顿的企业,应当制定停产整顿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停产整顿的目标和规划;调整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的措施;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措施;调整机构和人员的措施;扭亏为盈的措施;还债的措施。

  企业自行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被责令停产整顿的企业,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制定停产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企业财产。任何人不得盗窃、毁坏、哄抢、私分、隐匿、无偿转让企业财产。

  第三十四条 企业停产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应当准许其暂停上交承包利润;银行应当准许其延期支付贷款利息;企业应当停止发放奖金。政府主管部门要协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视停产整顿后企业情况,重新确立经营方式。

  第三十五条 企业合并可以由双方企业提出,报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决定。

  在全民所有制范围内的企业合并,可以采取资产无偿划转方式进行;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合并,原国有资产性质不变,国有资产的投资收益和增殖部分仍属国有资产,应单独列帐。

  合并方案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提出。在政府主管部门主持下,合并各方经充分协调后,订立合并协议。原企业的债务,由合并后的企业承担。

  第三十六条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兼并其他企业。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兼并企业与债权人经充分协商,可以订立分期偿还或者减免债务的协议;对有利于发展本市重点行业和重点产品的企业兼并,市工业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财政、税务部门酌情定期核减兼并企业的承包上交利润指标;银行对被兼并企业原欠其的债务可以实行挂帐停息。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经市工业主管部门和银行批准,自开业之日起,实行二年停息,三年减半收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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