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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一经财政部门批准必须按照执行,积极组织预算外资金收入,按计划安排支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计划的,也必须报财政部门批准方可执行。财政部门将依此做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拨付经费支出的依据和参考。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各单位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编制本级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预算,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对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的有关规定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编制单位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必须真实地反映各项收支活动及其结果,不得编制虚假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编制本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本级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预、决算收支科目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设立预算外资金总会计,保证预算外资金核算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各单位收取和使用预算外资情况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应加强预算外资金帐户的开设和管理工作,监督各单位和有关开户银行按照规定开设帐户和划拨资金。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对预算外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政、物价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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