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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其他的预算外资金支出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财政财务制度执行,其结余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统筹调剂使用或根据有关规定对预算外资金收入按照一定比例集中使用。

  第十五条 各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应当按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财务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按财政部门批准的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将预算外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国家规定立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资金。

  未经财政部门审批的预算外资金基本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予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第十七条 单位用预算外资金购买专项控制商品,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国家有关控购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对用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公共事业的专项支出,单位应当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分期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任意挤占、挪用。

  第十九条 乡镇自筹和乡镇统筹资金的管理,按财政部门关于加强乡镇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禁止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交易活动和未经批准的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

第四章 预决算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原则、内容、时间等要求编制本单位的年度预算外资金财务收支计划,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各单位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按照有关定额和标准,结合单位事业发展需要和经费使用情况核定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和财务收支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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