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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
(第16号)


  《长春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1998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 述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算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二)国务院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收入;

  (三)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建立的各项基金、专项资金及附加收入等;

  (四)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部或者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从其所属单位集中上缴的资金;

  (五)用于乡镇人民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主要包括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向个人筹集的乡统筹费等;

  (六)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与预算内资金统筹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第五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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