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报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安监管急字〔2007〕112号)
市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团公司,中央在津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3号)以及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06〕196号)文件精神,督促和指导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加快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发挥应急预案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印发了《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应指信息〔2007〕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就贯彻《通知》精神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有关委办局,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属企业,中央在津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通知》和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部署与要求,尽快落实机构和人员,切实抓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直接监管的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国资委系统除督促指导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也要督促和指导国资委委托代管的其它行业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做好本系统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编制工作。各级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我市当前开展的企业隐患排查工作与本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结合起来,切实使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进一步加快推进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覆盖面,力争落实国家和市局提出的2007年底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率达到100%的目标任务。同时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如公安( 交管、消防)、环保、交通、卫生、铁路、建设、港口〕等相关部门也要做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工作。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报市安监局应急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