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本溪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辽价函[2007]33号)
本溪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并适度调整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本价发〔2006〕1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你市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和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居民及居民供暖用水基本水量每月每户9立方米部分(含9立方米),每立方米调整到1.80元;用水量在9-15立方米(含15立方米)部分,每立方米为2.00元;用水量在15立方米以上部分,每立方米调整到3.00元。工业、商业、机关事业用水每立方米调整到3.12元。基建用水每立方为5.00元。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不动,仍为每立方米10.00元。
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用水基本水量内部分仍执行原价格不变,即每立方米1.60元,超过部分按调整后的阶梯式水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