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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厦门和泉州肖厝港口岸开放范围新增作业区(点)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使用厦门和泉州肖厝港口岸开放范围新增作业区(点)的通知
(闽政文〔2007〕377号)
厦门、泉州市人民政府:
按照
国务院《关于已开放港口口岸新建码头启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2002〕120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厦门港口岸国际邮轮中心(东渡港区0#泊位)、泉州肖厝港口岸泰山石化5000吨级码头作为港口口岸开放范围内的新增作业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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